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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受理全省首例涉人工智能“作品”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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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9-12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上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该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网发表涉案文章时采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方式表达文章属原告法人意志创作。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告文章发表当日在其运营的“某贷之家”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文章,该文章的内容与原告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作品内容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内答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深圳新闻网 记者:王志明 通讯员:周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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