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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被宣告无效?商评委和腾讯都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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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8-07
所谓人红是非多,微信日活用户十几亿,腾讯对“微信”商标的保护自然不能放松。虽然之前也有过同类“微信”商标争议,但最终都被腾讯拿下了,可特殊的是,这一枚41类“微信”商标争议还未得出最终判定,和掌柜来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11年5月11日,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将“微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012年,该商标获准注册在第41类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信息、数字成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文娱活动、节目制作”服务上。
2014年,商标所有人将“微信”商标转让给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联网络)。
2016年11月2日,腾讯公司针对“微信”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游联网络提交了其制作的几款可下载的微信游戏作为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是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因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作出决定,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的使用。
但是腾讯仍然不甘心,继续发起诉讼,并提交相应证据表明:当下载安装“北京停车场(微信游戏)”、“大圣归来(微信游戏)”等游戏后,关闭互联网连接,还可以继续游戏至“恭喜您成功过关”。游联网络提交的三份公证书均未记载相应手机、电脑被要求检查网络连接等情况。这两款游戏不用联网也可以玩,那么就不能证明上述游戏是否是在线游戏,不能证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真实性。据此,法院对这枚商标不予支持,让商评委重新就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游联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在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联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再度引发对“微信”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缺乏显著性等焦点问题的激烈交锋。
商评委经审理后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时,腾讯公司及其“微信”软件在国内已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和腾讯公司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系。同时,“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与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实际使用的手机软件具有关联,易使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与腾讯公司及“微信”软件相联系。
而游联公司不能证明“微信”商标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微信”商标直接与游联公司建立联系,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微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游联公司诉称:
诉争商标本身与其核定使用服务不存在内在关联性,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另外,存在法院在先判决和两份关于与诉争商标同名的其他“微信”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均认定“微信”商标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的情形。
而被告商评委辩称: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该案的第三人,腾讯公司则当庭陈述意见称:
诉争商标无法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法院在先判决和被告其它无效宣告裁定与本案在事实上存在差异,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并且,诉争商标已被生效在先判决撤销注册。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微信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及法院在先判决和被告在先裁定的认定及效力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更多商标资讯,尽在酷泰商标网!欢迎登陆酷泰商标网免费在线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