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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芬·海伦伯格病逝,身家百亿的海绵宝宝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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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1-30

  海绵宝宝的创作者史蒂芬·海伦伯格于26日因患被称为“渐冻人症”的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而过世,享年只有57岁。有人调侃说,这一年,上帝太贪心,收走了我们的宇宙、江湖、英雄还有童年……

  海绵宝宝身价800亿

  海绵宝宝占据了相当多人的童年,它在某种意义上算是真正开创儿童动漫界超级IP先河的“鼻祖”。1998年,史蒂芬·海伦伯格开始创作《海绵宝宝》。次年,美国的著名少儿有线电视频道——尼克国际儿童频道首播了海伦伯格创作的《海绵宝宝》卡通片,不仅创下该频道的收视神话,成为尼克卡通最受欢迎的动画片之一。共获得过两次艾美奖,以及12座儿童观众票选大奖。根据相关资料,在2004-2008年间,海绵宝宝为尼克卡通带来了8.13亿美元的广告收入。

  此外曾将两部“海绵宝宝”卡通改编的电影,即2004年上映的《海绵宝宝历险记》、2015年上映的《海绵宝宝:海陆大出击》推上荧幕,分别获得了1.4亿美元的全球票房与3.14亿美元的票房成绩。

  海绵宝宝除了风靡全世界的动画电影版权收入广告收入外,衍生品收入更是惊人,在过去十年《海绵宝宝》为尼克罗顿卡通制作公司每年创造了80亿美元的品牌产品(周边)零售收入。并且在全球一共拥有700个授权合作伙伴,算下来合计也有个800亿!

  著作权人离世后,著作权肿么办?

  著作权问题相对于商标与专业这类工业产权而言会复杂许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著作权的继承与消亡,也必然要分两个部分进行探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被公民个人继承。

  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以上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海绵宝宝著作权人病逝的全部内容,如需了解更多版权资讯,尽请关注酷泰网。酷泰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商,专注于提供商标申请、版权注册、专利申请等多项服务,有任何需求都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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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史蒂芬·海伦伯格病逝,身家百亿的海绵宝宝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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