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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合作伙伴撕破脸:“紫光”商标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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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0-19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时候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难免会因为商标产生摩擦,甚至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前面我们讲了伊利历时七年终于保住“托菲尔”商标,下面我们来讲讲清华紫光与存在合作关系的威海紫光,这两家公司因为一件“紫光”商标撕破了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据了解,紫光集团于1993年4月12日在北京注册成立,在清华大学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支持下,目前已发展成为以集成电路为主导的高科技产业生态链,在全球芯片制造产业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3年7月11日,紫光集团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药制剂、药用胶囊、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第5类商品上。据悉,紫光集团曾于1999年1月7日提出第1386472号“紫光”商标(下称在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
2016年2月1日,威海紫光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及获准注册的第116150613号“紫光金奥力”商标、第11615913号“紫光无花果”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损害了其对“紫光”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
据了解,威海紫光于1997年12月1日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是一家集保健品及营养健康品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威海紫光在官网上宣称,该公司“是清华大学紫光集团对外合作的成功典范之一”。中国商标网显示,两件引证商标均由威海紫光于2012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均于2014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片剂、胶丸、人用药等第5类商品上。
紫光集团主张,诉争商标是紫光集团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12月29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紫光集团在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远早于引证商标,而且在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事实共存,在案并无证据表明二者共存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系紫光集团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未构成对威海紫光相关商标的抄袭、复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威海紫光将“紫光”作为商标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威海紫光对“紫光”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威海紫光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商标局关于认定其“金奥力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紫光集团在先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相关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随后,威海紫光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驳回。威海紫光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