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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巴”、“哆啦A梦”商标先后无效 都是因为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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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1-10
“胡巴”,是电影《捉妖记》中的主角小妖王,2015年第一部上映,成功打破了内地票房的最高纪录。到了2018年第二部上映,可以说已经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
而“哆啦A梦”,是由日本漫画家藤本弘(笔名藤子·F·不二雄)和安孙子素雄(笔名藤子不二雄A)共同创作的漫画,最早在1986年就登陆中国大陆地区,1991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直到目前,哆啦A梦也仍然拥有很大一批粉丝。
对于观众来讲,胡巴和哆啦A梦都是非常可爱的动画形象,但对于著作权方来讲,它们代表的是巨大的商业价值。
11月,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主要理由,成功将第17506856号“胡巴wubob及图”商标无效。
12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以侵犯了在先知名动漫作品名称权为主要理由,成功将第5855282号“哆啦A梦”商标和第10559607号“哆啦A梦 口袋及图”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前半句,也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上述所举的两个例子,就是损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其实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但越来越多的人也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尤其是对于知名的,类似于上述“胡巴”“哆啦A梦”等等,也试着绕道而行。
但是,还有一种情形,也同样属于“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第16699847号“虾小弟及图”商标是湖北省潜江市华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济南全城购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然而,华山水产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又提出了复审申请。
大家可以看到,在这件商标里,尤其是那个“小”字,被设计成了“小龙虾”的背影造型,明显是经过一定的创意和考量的。济南全城购表示,“虾小弟”及图形是其委托设计师在先创作的图形,华山水产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申请被异议商标,显然侵犯了在先著作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有标识设计合同作为证据,表明济南全城购在2015年4月6日委托设计“虾小弟及图”标识,设计定稿单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且有微信支付3000元的凭证可以佐证标识设计合同的真实性。故我委认定济南全城购对被异议商标“虾小弟及图”美术作品已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济南全城购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注册经过了济南全城购许可或同意,据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禁止的“损害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因此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很多人会想是不是可以把商标精心设计一番,让它更美观,即使只是对文字的稍加修整。但是,在设计商标时,一定要注意“他人在先著作权”。
商标的注册申请,为的是能够更好地使用商标,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同时,也要懂得如何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