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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取得Jordan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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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7-03
雅各布·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时隔三年,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胜诉。
摄影作品原型(左)与Jordan品牌标志
众所周知,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选秀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不久之后,耐克以5年25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
真正标志着Air Jordan时代的到来是在1988年——当年面世的第三代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此后它逐渐被沿用到Jordan品牌的各种商品上,正式与耐克的“对勾”区别开来。目前,Jordan品牌每年为耐克创造的营收超过30亿美元,飞人标志被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设计案例。
直至2015年,一位来自纽约的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突然将耐克告上法庭。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为迈克尔·乔丹拍摄了一张空中跃起、双腿分开的扣篮照片,被刊登在《生活》杂志的奥运专栏里。他表示,拍摄照片时,自己和乔丹花费很多时间商量拍摄的动作和角度,最终受到芭蕾舞的姿态启发。